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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誉规则处 时间:2026-03-19 16:53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经厅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认真学习宣传《备案办法》,加强相关宗教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宗教界强法治观念意识,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要切实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工作,及时办理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信息迁移申请和宗教工作服务平台数据更新等手续;要加强对《备案办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掌握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工作落实到位。重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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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

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所称跨区域是指跨县(市、区)、设区的市、省。

宗教教职人员在福建省内跨区域常驻或经常性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由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分别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常驻或经常性从事宗教教务活动通常指一年内在某县(市、区)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累计达半年以上,或者半年累计超12次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逐级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报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逐级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同一设区的市跨县(市、区)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迁入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接收的,向其离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同意的,由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迁入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报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向离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征求意见。离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征求离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意见。同意的,由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省宗教团体应在收到前往地省宗教团体的征求意见函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征求离开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团体意见。同意的,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出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同意的,报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省宗教团体同意后,由省宗教团体向离开地省宗教团体书面征求意见。在收到离开地省宗教团体书面同意意见后,由省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信息迁移申请表》。

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人员信息变更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信息备案材料;

2.教职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收到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人员信息变更申请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规范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

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 本办法由信誉最好的赌博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宗教教职人员信息迁移申请

(身份证用名)

教职认定

备案名

一寸免冠

照片

出生年月

性别

文化程度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教职证编号

认定团体

备案机关

离开单位

前往单位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通信地址

(含受教育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从事何工作(学习)

本人签字:

离开单位意见

前往单位意见

盖章

(盖章)

离开地(市、区)宗教团体意见

离开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离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意见

离开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离开地全宗教团体意见

离开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前往地(市、区)宗教团体意见

前往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意见

前往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前往地全宗教团体意见

前往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注:

填表说明: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应在意见栏填写该教职人员平时表现情况、有否违反法规教规及受惩处情况、是否同意办理信息迁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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